新闻中心

Hengwang News

收藏 | 王宝强的股权战争与启示

1.明星离婚引发全民讨论热度完爆奥运会

一夜叫醒了好几百万人的王宝强离婚事件持续发酵,话题引爆了中国的社交媒体,在新浪微博上,#王宝强离婚#这一标签下的微博浏览量已超过50亿。一时间,相比之下奥运夺金银,倒成了与己无关的闲事。


在霸占中国社交媒体头条的同时,也引来了外媒的关注和探讨。近日,BBC官网甚至就王宝强离婚事件发表相关文章并推至首页。


王宝强在他的微博中写道:“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马蓉在不久后发表了一条微博,暗示王宝强才是这段婚姻中的背叛者。同时,她威胁王宝强,将会起诉他损害自身名誉,并坚持要求王宝强删除他在微博上发布的声明。
目前,王宝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马蓉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两个孩子年满18岁正式成年。

2.“傻根”吸金能力不俗资产已达上亿

王宝强出生于一个河北省的农村,六岁开始习武。因为没怎么上过学,所以他起初只能在北京各个电影和电视剧里客串小角色。
2004年,王宝强参演冯小刚贺岁剧《天下无贼》,因其朴实的个性和独特的戏路而获得关注。2006年他主演《士兵突击》,成功地塑造了许三多,使得这个角色深入人心。很多人都是从许三多开始知道王宝强。

据2008福布斯新榜显示,“傻根”王宝强的身价是860万元,与刚出道时相比,短短几年时间,他的身价就像翻跟头似的,片酬已经涨了300倍。这时的王宝强早已“脱贫致富”。
随后,王宝强在2009年与女友马蓉结婚。

一年之后,王宝强成立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公司,并投资多部影视,如《不可思异》、《奔跑吧兄弟》等,其中的粉丝电影《奔跑吧兄弟》更是大大充实了王宝强的钱包。

在综艺节目上,王宝强收入不菲,可能已达上亿。2015年,王宝强在《奔跑吧兄弟》的出场费高达800万。此后他选择了同类型的真人秀节目《真正男子汉》,片酬只会更高。

王宝强不仅在真人秀上吸粉吸金,在影视上也表现不俗。2015年他主演《道士下山》,与天王同场飚戏,据称,他的片酬可能仅次于郭富城,达到500万元之高。2016他主演并投资了口碑与票房齐高的《唐人街探案》,这部电影票房突破了8亿大关。王宝强作为片方投资人,分红肯定少不了,他的吸金能力毋庸置疑。

2014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王宝年收入为2400万元。2016年福布斯榜单显示他的年收入更是达到2600万人民币,位列第71位,而这仅仅是他公开显示的财产。

“演而优则导”的王宝强走上了导演之路,今年3月,他自导自演的电影《大闹天竺》杀青。据悉,这部由宝亿嵘影业、乐开花影视传协同北京海润影业,光线影业等联合出品的电影将于12月24日公映。如果票房大卖,宝亿嵘影业有望大赚特赚。

从草根到一线明星,王宝强代言、电影、电视剧票房和收视率不断刷新,投资也屡见收益,为他积累起了丰厚的财富,不过和所有离婚的夫妻一样,逃不脱离婚减产的命运。一旦离婚,一场财产保卫战即将打响。

3.一个月内两次变更“夫妻店”股权宝宝的老婆能分多少钱

如今王宝强前妻的微博简介上还写着“宝亿嵘影业 总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马蓉的确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马蓉曾持有宝亿嵘影业75%的股权,但今年出现两次股权变更,马蓉的股权从75%降到0%。

2014年9月15日之前,宝亿嵘影业的股东是马蓉和王建永(王宝强哥哥)。

2014年9月15日,宝亿嵘影业注册资本由500万变更为1000万,同时股东变更为马蓉和任晓妍。

2015年8月26日,宝亿嵘影业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2000万。

2016年3月25日,投资人发生变更,由马蓉、任晓妍变更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在股份变更后,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不再持股,原本没有持股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没有持股的宋喆持股13%,另外25%股份持有人为王宝强经纪人任晓研。

2016年4月19日,宝亿嵘影业的股东再度发生变更,变成了以王宝强为唯一自然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法人股东的合伙公司。

但需要注意的是,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由王宝强、任晓研以及宋喆共同出资成立于今年4月8号,法人代表为王宝强。5月13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王宝强持股37.5%、任晓妍以及马蓉各持股31.25%。

“ 王宝强的股权战争及其启示
”来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李龙,法学博士,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丢下一颗重磅炸弹,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笔者对其中的八卦毫无兴趣。但此中涉及股权及公司治理的部分,颇值得玩味。
一、离婚声明之前,宝亿嵘发生了什么
(一)2016年3月份之前宝亿嵘的股权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是运营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平台公司,笔者对其股权演变进行了简单梳理:
1、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成立,成立时股权结构:马蓉(90%)、王建永(10%)。马蓉是公司绝对控股股东。
2. 从宝亿嵘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虽然历经数次股权变更,但马蓉一直是绝对控股股东。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股份,全部交给马蓉打理。
(二)2016年3月份风云突变
1、 2016年3月25日,宝亿嵘进行工商变更,王宝强加入宝亿嵘,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
2.不到一个月,宝亿嵘于4月19日进行股权变更,除王宝强外,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王宝强系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 经过上述两次变更,宝亿嵘100%的控制权归于王宝强。马蓉虽仍担任宝亿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但在股权架构中仅作为持股平台的LP,从此完全没有表决权。
亦即,从今年3月份开始,王宝强就着手进行股权调整,马蓉出局,公司回归王宝强名下。
二、王宝强对宝亿嵘股权的清理路径
今年3月之前,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持股,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王宝强对马蓉的信任可见一斑。但3月份以来,王宝强对股权的清理力度是非常大的:
第一步,3月25日,马蓉将宝亿嵘的全部股权转给王宝强和宋喆(具体比例不详),马蓉退出公司,结束股权代持;
第二步,4月8日,王宝强设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资料显示,持股平台设立时的结构为: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宋喆(31.25%)。
第三步,持股平台成立11天后即4月19日,王宝强将宝亿嵘所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第四步,5月13日,持股平台中宋喆的份额全部转给马蓉,变更后架构: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马蓉(31.25%)。自此,宋喆完全退出。
通过以上4步,宝亿嵘最终形成如下股权结构:

由此,王宝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权。宋喆被清退,马蓉仅在有限合伙持有31.25%份额,没有表决权。
三、王宝强公司股权治理的启示
从王宝强着手对公司的股权清理,整个步骤稳稳当当、脉络清晰。从王宝强的这一系列动作,如果说离婚声明是偶发事件,那也太过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启示:
(一)谨慎对待股权代持
王宝强于今年3月份着手清理股权之前,在宝亿嵘没有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打理。笔者认为,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权代持,难有合理解释。
虽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明确认可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权代持的风险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股权代持属于内部协议,合同相对性决定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若马蓉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宝强将面临不能以股权代持抗辩转让行为的巨大风险。正因如此,王宝强着手的第一步就是还原股权,结束代持。当夫妻信任崩塌,还是工商登记的效力更靠谱。
(二)还原股权本质,股权合作的基础是资源的投入和产出
如果认为王宝强通过上述一系列股权变更来驱逐妻子马蓉的股权,我认为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即便离开股权结构,王宝强对宝亿嵘的控制权也是无从否认的——股权之外,他控制着公司的资源入口。
经常有创业者咨询我,如何选择合作伙伴,我的态度一直很鲜明:股权架构,从本质上说是股东投入资源形成稳定合作,这种资源可以是金钱、人脉、管理能力、知识产权等等。短期资源更适合契约式合作,而股权合作的稳定性,取决于股东所投入资源对公司带来持久的、源源不断的贡献。
换言之,股东的位置取决于公司对股东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记完成后万事大吉。一旦股东的贡献与其持有的股权不相匹配,也就开始发生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由此,笔者一直秉持: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在工商登记,而在股东本身资源的均衡。回到王宝强的持股问题:王宝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从根本上说并非来自工商登记,而是基于公司运营中王宝强所投入资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换言之,离开宝亿嵘,王宝强随时可以另起炉灶;而离开王宝强,宝亿嵘也就沦为了一家空壳。马蓉的失败,是股权架构挽救不了的。
这种合作模型告诉我们,对于一家轻资产公司,一定要谨慎判断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资源评估错位,是绝大多数公司股权产生纠纷的本质根源。笔者曾介入几起很狗血的股权纠纷:公司在B轮之前,财务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就占到了50%以上。这样的公司架构所蕴含的风险是极为巨大的,一旦公司步入良性发展,公司对核心团队技术、能力及市场的依赖性递增,而资本的边际效益递减,则必然会发生核心团队与投资人的结构性冲突。
(三)灵活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是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有限合伙获得了广泛运用。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对合伙企业无决策权,GP虽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掌控合伙企业的全部决策权。
说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实现了收益权与决策权的分离:LP保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但拱手让出决策权;GP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不再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为如此,有限合伙成为许多公司进行股权设计的极佳形式,它实现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润而不让渡决策权的功能。王宝强充分运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纳入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东不再持有股权,转而成为有限合伙的LP,虽然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已没有决策权。
自此,宝亿嵘的决策权千流入海,尽归王宝强。
(四)充分认识到法人代表的风险
笔者注意到,虽然马蓉在宝亿嵘已没有直接股权,但仍担任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双刃剑:即意味着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又意味着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相信在王、马离婚后,这种架构也将终止。
(五)应意识到婚姻关系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许多民众认为,既然马蓉出轨,就应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财产,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依据我国《婚姻法》,除非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王宝强的事业发展基本在其结婚之后,婚后财产占比颇重,其中包括了宝亿嵘的股权,原则上,马蓉对其股权是拥有一半的分割权利的(除非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由此可见,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其股权发生重大影响,操作不慎,土豆网就是前车之鉴。为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特殊安排,排除离婚对股权的分割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星智汇商务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