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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市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负责对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后备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园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区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后备企业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对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6年8月1日后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 (一)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2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申报、评审及政策兑现程序: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定期发布相关工作安排; (二)企业将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和认定前一年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园区); (三)行政区(园区)审核并推荐上报; (四)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复核,并报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审定; (五)结果公示; (六)政策兑现

第五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将企业申报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江北新区企业诚信“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与企业所在行政区(园区)各承担50%。企业享受江北新区范围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